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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与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36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0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368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闸**。

负责人胡岩。

委托代理人马铭蔚,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光春。

被告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光春。

被告上海春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光春。

被告上海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光春。

被告潘佩娟,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与被告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春宇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潘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均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吴晶

代理审判员林平

人民陪审员邵桂英

书记员:

书记员姜玥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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