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川15财保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2-12
案件内容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5财保3号
当事人:
申请人: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7632.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注册号:510000000049192。
法定代表人:甘文,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062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2062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062万元的房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宜宾县城区“上锦美城”楼盘价值2062万元的房产或者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长邹利华
审判员吕晓宏
审判员赵宗秉
书记员:
书记员刘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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