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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宁0104民初1165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25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民初11652号

当事人:

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宁夏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1号楼B段3层。

法定代表人:杜玲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利,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春花,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琼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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