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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民、胡晓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陕0925执17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24
案件内容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执1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国民,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执行人:胡晓燕,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国民与胡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因胡晓燕暂只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因其本人涉案较多,目前按照立案顺序,申请执行人郭国民排在第五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按照立案先后顺序进行执行兑付,直到欠款本息10074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款诉讼费1440元及执行费1411元付清为止。2022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郭国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郭国民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2)陕0925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叶文玉

书记员:

法官助理成丹

书记员王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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