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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聚励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宇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205民初4644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4644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无锡宇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树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无锡市聚励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德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无锡宇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无锡市聚励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无锡宇丰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无锡市聚励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无锡宇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无锡市聚励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审判员谢妍

书记员:

书记员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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