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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蓝天塑粉有限公司、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382执396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9
案件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82执39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蓝天塑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5163-3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026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郑永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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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阮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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