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正、田跃与于亚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京0115民初5796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5民初5796号

当事人:

原告:王正,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

原告:田跃,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刘碧荷,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亚杰,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景湾****楼****。

法定代表人:白金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田跃与被告于亚杰、第三人北京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于亚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于亚杰认为: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故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王正、田跃与于亚杰之间就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故合同履行地即为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于亚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于亚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

书记员刘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