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田跃与于亚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京0115民初5796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5民初5796号
当事人:
原告:王正,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
原告:田跃,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刘碧荷,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亚杰,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景湾****楼****。
法定代表人:白金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田跃与被告于亚杰、第三人北京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于亚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于亚杰认为: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故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王正、田跃与于亚杰之间就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故合同履行地即为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于亚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于亚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
书记员刘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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