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乔恒国申请执行房普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15执25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14
案件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执2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乔恒国,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西安市高陵区张卜乡张桥五组22号。

被执行人房普查,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房家村北组。。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恒国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普查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恒国人民币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普查已于2017年4月24日私下履行义务偿还案件款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乔恒国,且申请执行人乔恒国自愿放弃余额,故申请执行人乔恒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房普查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乔恒国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刘平

执行员姚向阳

执行员唐凤龙

书记员:

书记员邢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