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恒国申请执行房普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15执25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14
案件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执2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乔恒国,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西安市高陵区张卜乡张桥五组22号。
被执行人房普查,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房家村北组。。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恒国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普查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恒国人民币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普查已于2017年4月24日私下履行义务偿还案件款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乔恒国,且申请执行人乔恒国自愿放弃余额,故申请执行人乔恒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房普查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乔恒国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刘平
执行员姚向阳
执行员唐凤龙
书记员:
书记员邢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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