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与郭颂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304执恢6号之一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2-25
案件内容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恢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继,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郭颂,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304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国勋
书记员:
书记员杨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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