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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生与邹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京0111民初868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9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8680号

当事人:

原告赵广生,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邹兴国,男,1963年4月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生与被告邹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广生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穆启明

书记员:

书记员隗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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