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广生与邹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京0111民初868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9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8680号
当事人:
原告赵广生,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邹兴国,男,1963年4月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生与被告邹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广生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穆启明
书记员:
书记员隗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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