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等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104民特25号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
2021-03-29
案件内容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特2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梅剑平,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张霞,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梅剑平、申请人张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梅剑平、申请人张霞因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产生争议,于2021年1月7日经济南市槐荫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梅剑平赔偿申请人张霞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交通事故损失计6000元(该数额为申请人张霞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数额);
二、以上费用申请人梅剑平已于本协议达成之日当场一次性付清;
三、申请人梅剑平无需申请人张霞提供保险理赔手续及赔偿凭证;
四、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总标的额30%的违约金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
五、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主张任何权利;
六、款项付清,事故结案,日后双方互不追究。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梅剑平、申请人张霞于2021年1月7日经济南市槐荫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
书记员周晓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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