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郑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202执105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30
案件内容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202执10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性,1956年08月07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性,1956年08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11月01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陈某,男性,1973年11月06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郑某某、周某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的银行存款35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一文
书记员:
书记员宋小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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