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发平、周小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281执恢25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6
案件内容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81执恢25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发平,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周小青,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王发平与被执行人周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小青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发平执行款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周小青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赣0281执恢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徐高飞

审判员王焱平

审判员马玉江

书记员:

书记员蒋含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