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781执恢396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超峰,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执行人:陈少杰,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超峰与被执行人陈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少杰应偿还6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陈少杰名下有和陈怀侵共有的位于阳春市春城镇××区××市场×房地产[房地证号:C××号、土地证号:春府国用(2014)第特××/×××号]可供执行,本院已拍卖上述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647900元,本案分得31095元。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粤1781执恢3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黄雄威
审判员张明健
审判员方水秀
书记员:
书记员区开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