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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韩其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402执38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22
案件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执38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005741X1。

负责人柏植军。

被执行人韩其成,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申请执行韩其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02民初9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其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出查询,2021年3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其成名下62×××77号银行卡账户,该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如需继续冻结,到期之日前15日向法院提出续冻结申请,如自动解冻,申请人后果自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信息。

四、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2021年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冻结,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造成脱封,申请人自己负责,公积金暂无法扣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韩其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窦军

审判员董俊杰

审判员何明山

书记员:

书记员孙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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