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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晋11民终12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10-22
案件内容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终12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2431元,由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薛鑫斌

审判员潘文

审判员张晓玮

书记员:

书记员贺婉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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