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83民初2801号
当事人:
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合欢路299-3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会民,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李霞,女,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王雯雯,女,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张明峰,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权菲菲,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田宝华,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姚腾飞,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会民、李霞、王雯雯、张明峰、权菲菲、田宝华、姚腾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姚会民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总行营业部)第1222018013101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姚会民、李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3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按本金29.6万元年利率8.075%计算利息,2022年12月11日至履行完毕按本金29.6万元年利率12.1125%计算利息);3、要求王雯雯、张明峰、权菲菲、田宝华、姚腾飞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1日,姚会民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总行营业部)第1222018013101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29.6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31日到2022年12月10日,利率为年利率8.075%,李霞系共同债务人,其他五名被告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贷款放款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清息,已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现依法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姚会民等被告,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建伟
书记员:
书记员杨慧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