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与李帮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120民初1493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21
案件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1493号
当事人:
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双水井村火电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6ERTDLIN。
经营者:彭祖勇,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富贵,男,系该租赁站员工。
被告:李帮平,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与被告李帮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帮平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负担(已纳)。
审判员:
审判员陈永中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陆世雄
书记员王光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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