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峰与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322财保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2-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22财保6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国峰,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国峰与被申请人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兆林
书记员:
书记员孙晓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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