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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志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2民终4563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06-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45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志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城发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华,国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志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字7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5月15日向上诉人薛志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9年5月24日开庭,上诉人薛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薛志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志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程超

审判员冷杰

审判员李鸿宾

书记员:

书记员赵彩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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