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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磊、胡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05执131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3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增磊,男,汉族,199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胡晓光,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王增磊诉胡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5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增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6日开始,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计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借款手续费6000元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胡晓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8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9年1月16日、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3.2019年3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13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胡晓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增磊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安永

审判员郭宏

审判员赵凯

书记员:

书记员刘少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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