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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涛、赵福财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283执恢378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28
案件内容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恢37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汤涛,男性,1967年3月27日出生,210225196703270272,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赵福财,男性,1971年8月7日出生,210225197108070035,汉族,住庄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8日生效的(2013)庄民初字第01469号判决,于2022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赵福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汤涛借款15万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孙学新

书记员:

书记员周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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