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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543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29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91民初5430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训,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星村红星路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德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照,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澄迈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李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亮、黄训、被告李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90,128.28元、支付截至2021年05月27日利息17,329.55元、罚息1,268.8元,并从2021年05月28日按下表的罚息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合同项下的借据

放款金额(元)

本金余额(元)

年利率

罚息利率

借据1

173,894.33

173,894.33

14.4%

21.6%

借据2

40,464

40,464

14.4%

21.6%

借据3

9,663.29

9,663.29

14.4%

21.6%

借据4

183,053.33

183,053.33

14.4%

21.6%

借据5

183,053.33

183,053.33

14.4%

21.6%

2.判决被告李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8日,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电子方式与原告签订了《借款额度合同》,双方达成额度借款意向,额度项下具体借款金额、利率、费率及期限,以单笔借款借据或其他授信凭证为准。合同约定:若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垫款或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原告有权宣布本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金;2020年9月9日,李照通过电子方式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额度合同》项下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合同签订前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款借据》后,原告2021年3月11日发放了贷款本金590,128.28元,但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李照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案借款因被告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宣布本案借款到期。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质证。

被告李照答辩称,别人欠其钱尚未还,其已经在催他们还钱了,也将这个情况跟原告说了,希望原告同意其分12期进行还款。当时原告的业务员跟其说的情况与实际不一致,第一次借款的时候原告业务员告诉其借1万元还30元/月,所以就借了1万元试了一下,确实如此。但后面再借多点钱之后就不一样了,而当时其没有注意看。第一次借款利率是按0.001计算,到后面却按0.004来算了。第一次借款的时候还跟原告的业务员有矛盾,所以希望原告现在可以免一点利息。

原告提交了《借款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记录》《还款计划表》《送达地址确认协议》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根据双方的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证据,本院查明和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以电子形式签订《借款额度合同》,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密码验证方式确认签署该合同。主要内容为:1.额度项下具体借款金额、利率、费率及期限,以单笔借款合同或其他授信凭证为准;2.额度内每笔贷款到期时,借款人须按期履行债务,否则将作为贷款逾期处理;3.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费用、利息(含罚息、复利)、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费用、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4.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书面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5.若被告有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并收取相关费用、罚息等应付款项。2020年9月9日,被告李照通过电子方式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额度合同》项下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合同签订前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款借据》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共发放贷款590,128.28元,《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就还款日、借款期数、借款到期日进行了约定,并确认涉案借款的年利率为14.4%,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密码验证方式确认上述借据内容。还款的具体方式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截至2021年5月27日,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尚欠本金590,128.28元、利息17,329.55元、罚息1,268.8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依据涉案合同约定于2021年5月26日宣布本案借款到期。

原告分别与两被告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协议》中写明了两被告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并明确约定两被告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额度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自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现请求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额度合同》《借款合同》项下的需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尚未全部到期,但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依合同约定确定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全部未还本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将罚息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进行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128.28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17,329.55元、罚息904.59元。

关于逾期利息计算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逾期还款,遂依据《借款额度合同》《借款合同》等确定涉案借款于2021年5月26日到期,原告的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到期后,依涉案合同约定,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590,128.2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按年利率15.4%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原告的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李照的保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李照为《借款额度合同》项下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现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李照对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128.28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17,329.55元、罚息904.5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590,128.2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按年利率15.4%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照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4元,由被告海口照彩通贸易有限公司、李照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瞿德雄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晓玲

书记员赖佳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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