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3民初19571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小海地曲江路**。
经营者: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457211。
法定代表人:曾宇。
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915726。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甜,公司职员。
被告:钱长明,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用代码91350206MA345XU719。
法定代表人:吴文彬。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速捷服务部)与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钱长明、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私保护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速捷服务部的经营者郑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互联网中心、易名公司、钱长明、隐私保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速捷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互联网中心非法拒绝速捷服务部注册BY.CN域名;2.确认互联网中心、易名公司关于涉案域名的注册协议无效;3.判令互联网中心注销非法注册的涉案域名;4.判令互联网中心准许速捷服务部注册涉案域名;5.判令四被告承担诉讼合理开支1000元。事实与理由:域名BY.CN是互联网中心因发展CN二级域名时,于2002年11月29日向工信部备案的预留域名,以便让可能的有权注册人在日升期内提出优先注册、优先升级。互联网中心依照《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第五条的规定于2003年3月17日中午12点正式全面开放注册域名(含预留域名),此后大量原预留域名因无人升级而开放,被非特定人按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注册。速捷服务部于2010年曾就涉案域名提出注册申请被拒绝。速捷服务部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速捷服务部的诉讼请求。2013年9月24日,涉案域名开放注册。速捷服务部于2013年10月21日又向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提出了注册申请,并告知了互联网中心。2013年10月30日,互联网中心发布公告,称将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以商标优先注册。但实际上,本案域名属于违法限制注册、违法开放公告、虚构商标优先、虚假商标审核、虚假商标公证,内外勾结让利益关联人假冒他人商标、执照和身份进行虚假注册。因此涉案域名属于被非法注册,应当予以注销,并由速捷服务部注册该域名。
易名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易名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易名公司只是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并非域名权属人,与本案纠纷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涉案域名BY.CN是2013年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日升期时注册的域名,易名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只是根据相关规则协助已经通过互联网中心审核的域名申请者完成注册,易名公司对能否注册涉案域名没有决定权,易名公司在日升期所有的操作流程完全是按照互联网中心的要求执行,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速捷服务部要求易名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没有正当理由。
隐私保护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隐私保护公司作为一家为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保护的公司,只为域名注册人提供域名whois信息保护服务,而非域名权属人,与速捷服务部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隐私保护公司非本案的适格被告,隐私保护公司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互联网中心、钱长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互联网中心系经原信息产业部授权,作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务器。互联网中心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法人。
2002年8月1日,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下称24号令),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就相关域名“限制注册”和“禁止注册”进行了规定。
2002年12月12日,经原信息产业部信部电管[2002]611号《关于同意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互联网中心颁布了《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其中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就相关域名“禁止注册”和“限制注册”进行了规定。
2004年11月5日,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下称30号令)。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4号令)废止。3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第二十七条则对域名的“禁止注册”进行了规定。
2005年4月11日,原信息产业部作出《关于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互联网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批复》,同意互联网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
新网公司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2010年4月27日,速捷服务部接受《新网域名服务协议》,注册成为新网公司会员。同日,速捷服务部通过新网公司申请注册域名共计1250个(含本案涉及的BY.CN域名),但并未获得批准注册。2011年3月7日,速捷服务部的经营者郑敏杰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互联网中心允许其注册上述1250个域名。2011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郑敏杰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上述1250个域名中有1248个域名(含本案涉及的BY.CN域名)属于禁止注册或者限制注册域名,郑敏杰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对这些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者具有注册、使用这些域名的正当理由,因此互联网中心对上述域名不予注册并无不妥。
2013年10月21日,郑敏杰向互联网中心发出一封邮件,载明:“我是新网的用户,要求注册如下域名,账号hy48×××38,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详细载明了要求注册的一批域名,包含本案涉及的BY.CN域名)”。但速捷服务部并未获得批准注册。
2013年10月30日,互联网中心发布一份《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载明: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采取保护措施的词汇已经不再适宜继续保护。互联网中心在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后,将不适宜继续保护的词汇通过设立日升期、抢滩期和开放期三个阶段予以开放注册。本次保留域名开放注册,除域名基础注册费用之外的收入所得,扣除开放过程中必需的费用后,全部捐赠至中国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项目。日升期将于2013年11月6日开始,具体规则将于2013年11月5日9时公布。抢滩期将于2013年12月23日开始,具体规则将于2013年12月16日9时公布。
2013年11月5日,互联网中心发布一份《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载明:互联网中心所指日升期是部分保留域名正式开放注册的第一阶段,该阶段内只允许商标权人优先申请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一致的域名。日升期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9时至12月5日24时,互联网中心官网及官方微博将在11月6日9时公布此次日升期的系统地址。用户需通过互联网中心公布的日升期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包括申请的域名名称、申请者信息、申请者联系人信息、手机号码、邮箱、注册服务机构等,并上传有效的证明资料。注册商标注册人只能以其自身名义申请注册域名。互联网中心邀请业界专家组成“日升期专家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是否为符合日升期规则的商标注册人。互联网中心将在域名申请成功后将两个密钥分别发送至用户提交申请时填写的手机和邮箱,收到密钥的用户可联系申请时选定的注册服务机构完成域名注册。互联网中心将于2013年12月16日在其官网对日升期结果进行公示。该公告中还对具体的申请规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查询、注册费用、域名争议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附有日升期可申请的域名列表,包含本案涉及的BY.CN域名。
2013年12月16日,互联网中心发布一份《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日升期的结果公告》,载明:依据互联网中心发布的《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部分保留域名开放的日升期于2013年11月6日9时开始,12月5日24时结束。在此期间,用户通过互联网中心的日升期系统共提交了14585条申请,涉及4132个域名,其中符合日升期规则的合格申请为274个域名。目前日升期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日升期内申请成功的域名予以公告。成功申请的域名列表中包含有本案涉及的BY.CN域名,申请者为钱长明。
2013年12月16日,互联网中心发布一份《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抢滩期公告》,载明:抢滩期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9时至2014年1月22日24时,互联网中心所指抢滩期是部分保留域名正式开放注册的第二阶段,该阶段内允许所有用户通过竞价的方式申请域名。通过在国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的公开邀请和选拔,最终确定易名公司为此次抢滩期提供竞价平台服务。用户需通过互联网中心公布的抢滩期竞价平台对域名进行竞价。竞价平台地址及规则将于2013年12月20日前公布。抢滩期结束后,域名竞得者须通过竞价平台所属注册服务机构完成域名注册信息核验。抢滩期结束后,全部域名竞价所得,扣除国家域名基础注册费用及开放过程中必需的税金和费用后,将捐赠至中国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项目。此次开放的部分保留国家域名,未在日升期和抢滩期内被用户申请注册成功的,在抢滩期结束后将正式开放注册。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该公告并附有抢滩期可竞价的域名列表。
本院向易名公司调取的域名注册信息材料显示,BY.CN系在日升期中由案外人钱长明注册。本院通过电话向钱长明了解情况时,钱长明称其确实持有“搏源”的商标,但是其并没有申请注册BY.CN域名。
以上事实,有速捷服务部提供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电子邮件,本院向互联网中心调取的《关于同意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关于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互联网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批复》、《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日升期的结果公告》、《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抢滩期公告》、(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案件材料,向易名公司调取的域名注册、转让信息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域名BY.CN原本是属于互联网中心采取限制注册措施的域名,速捷服务部没有证据表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者具有注册、使用这些域名的正当理由,因此在限制注册期间,互联网中心对该域名不予注册并无不妥。虽然速捷服务部在2013年10月21日再次向互联网中心发送邮件要求注册涉案的域名,涉案域名现在也已开放注册,但是互联网中心不予批准注册符合相关规定,理由如下:首先,速捷服务部向互联网中心发送邮件要求注册涉案域名系在该域名开放注册之前。速捷服务部在2013年10月21日申请涉案域名时,互联网中心尚未发布《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抢滩期也尚未开始,此时该域名仍属于限制注册域名,任何申请人对仍处于限制注册的域名的申请注册行为都不能产生优先效力。其次,根据《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的规定,限制注册域名是通过设立日升期、抢滩期、开放期三个阶段予以开放注册,速捷服务部并未依照《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抢滩期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或者参与抢滩期竞价,速捷服务部的申请不符合规定,互联网中心有权不准许其注册涉案域名。因此,速捷服务部的第一、第四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速捷服务部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本院分析评判如下:虽然钱长明自称其并未申请注册涉案域名,很可能系他人冒用钱长明的名义进行注册。但是,即便涉案域名属于被非法注册,速捷服务部既不是被冒用人,也不构成对涉案域名的有效申请,因此速捷服务部与该非法注册行为并不存在利害关系,故其无权主张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可以由被冒用人钱长明或者被欺诈批准注册的互联网中心另案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综上,速捷服务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费用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潘伟生
人民陪审员张思
人民陪审员杨毅涌
书记员:
代书记员曹琳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