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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丛台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邯市执字第69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邯市执字第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冶金路**。

法定代理人:梁洪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丛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滏东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

法定代表人:杜天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丛台区分公司、邯郸市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海印

审判员张敏清

审判员刘海明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宝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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