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鄂0111民初824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9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243号
当事人:
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新和村创业工业园华尔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兆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婷,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焕章,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6元由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庆九
书记员:
书记员代梦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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