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伟与方国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429民初5977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11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9民初5977号
当事人:
原告:赵军伟,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方国树,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军伟与被告方国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军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总计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韩仲刚
书记员:
书记员王勃然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