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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伟与方国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429民初5977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11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9民初5977号

当事人:

原告:赵军伟,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方国树,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军伟与被告方国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军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总计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韩仲刚

书记员:

书记员王勃然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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