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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张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09民初17275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04
案件内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9民初17275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卢茂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辉,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晶,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烨,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怔公司)与被告张晶、被告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展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商怔公司诉称:不同意支付被告张晶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提成工资32,200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张晶由舒展公司劳务派遣至商怔公司工作,舒展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张晶的工作性质跟着项目走,工作区域基本在华东地区。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舒展公司,本案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非虹口区,故本案应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陆卫

审判员周虹君

人民陪审员李爱珍

书记员:

书记员秦春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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