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素珍与被执行人海南炬荣燊房地产有限公司、潘进太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琼96执恢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03
案件内容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6执恢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素珍,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海南炬荣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进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进太,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珍与被执行人海南炬荣燊房地产有限公司、潘进太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南炬荣燊房地产有限公司、潘进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炬荣燊房地产有限公司、潘进太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581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宋杰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秋云
书记员许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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