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22民初2801号
当事人:
原告:耿晓林,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联系方式139××××2172。
被告:熊有福,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市。
审理经过:
原告耿晓林与被告熊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耿晓林诉称:被告于2017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贰万元整写有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贰万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熊有福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本案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与被告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对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熊有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耿晓林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1.2%,自2017年12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熊有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贺平
书记员:
书记员饶秉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