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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晓林、熊有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皖1822民初280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25
案件内容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22民初2801号

当事人:

原告:耿晓林,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联系方式139××××2172。

被告:熊有福,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市。

审理经过:

原告耿晓林与被告熊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耿晓林诉称:被告于2017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贰万元整写有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贰万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熊有福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本案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与被告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对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熊有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耿晓林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1.2%,自2017年12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熊有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贺平

书记员:

书记员饶秉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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