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岱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津0104执381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18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执38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王静,行长。
被执行人:王岱利,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岱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津0104执38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保群
审判员陈风利
审判员何水涛
书记员:
书记员刘博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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