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民初4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苑电子商贸街6-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4464134G(1-1)。
法定代表人:吴昌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琪,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
法定代表人:冯金荣,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14316300元范围予以保全。因该账户内余额不足,故申请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再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芜湖康复路支行、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13313399元范围予以保全。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芜湖康复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7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631339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马甜甜
书记员:
书记员陶旻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