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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杨晓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4
案号: (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71-176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71-176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敏河,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晓婷,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XXX。系珠海市金湾区龙丽歌舞厅个体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杨晓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六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六案共计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孙志

代理审判员马艳

人民陪审员龙高

书记员:

书记员徐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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