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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兵、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冀0682民初487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82民初4879号

当事人:

原告:范进兵,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昌润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QLQR9U。

负责人:姜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昌,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范进兵与被告昌润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敏、被告刘宏昌、张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进兵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做保洁员。2018年10月12日,原告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住院28天。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昌润达公司辩称,原告的伤害已经起诉交通事故相对方和保险公司,已经得到全额赔偿,原告无权再向原告要求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受雇于被告做保洁员。2018年10月12日,原告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住院28天。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交通事故相对方和保险公司,该案已经调解结案,原告的各项请求已经得到理赔。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11.5元和交通费400元系交通事故案件中遗漏的损失,其他请求均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得到赔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原告在履行受雇事务中受到伤害,可以起诉第三人,也可以起诉雇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已经起诉第三人获得赔偿的部分,已无权再请求被告赔偿,只有对另案中未处理的医疗费和交通费损失,本案才能进行处理,处理后被告可向第三人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交通费损失911.5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将上诉费交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10×××07的账户中,并将交纳上诉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邢惠民

书记员:

书记员马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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