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民初2559号
当事人:
原告张慧远,男,1989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赵岩,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106700元;2、被告承担预期还款的违约金5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10日计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请求第二项是请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5100元。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日向原告张慧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10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慧远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528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由被告赵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陈小红
人民陪审员朱永红
人民陪审员潘伟英
书记员:
书记员李焕湖
书记员黄永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