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82民初647号
当事人:
原告:乔得正,男,194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乔保全,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王家社,男,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乔得正诉被告王家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得正委托代理人乔保全、被告王家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得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家社赔偿伤害原告乔得正经济损失共计21906.14元(医疗费9358.96元、抢救费872.18元、门诊费用41元、住院期间因好转出院休息一个月的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54元、精神损失5000元等)及迟延支付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024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护理费1110.45元、交通费110元,共计12011.5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2日下午3时许,原告乔得正在同村村民王某家中与他人玩牌,期间,被告王家社酒后从外边进来观牌,被告王家社指责原告乔得正出错牌,发生口角、骂架,后被告王家社用板凳打伤原告头部,致原告受伤当场昏迷,到辉县市中医院抢救、住院治疗,原告儿子为护理父亲从南方坐飞机返回护理。2018年3月5日好转出院,医嘱门诊治疗,休息月佘。辉县市公安局作出辉公(北)行罚决字【2018】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王家社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及家庭造成巨大经济、身体和精神痛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拒不赔偿。
被告王家社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家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乔得正损失12011.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家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翟同造
书记员:
书记员许志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