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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627民初361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2-02
案件内容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民初3618号

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街坊宏源一品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占林,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胜,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孙志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丁莉霞

书记员:

书记员耿小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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