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21执22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黄德新,行长。
被执行人韦飞祥,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刘吉霞,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韦影祥,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黄庆东,女,1943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飞祥、刘吉霞、韦影祥、黄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位于上思县思阳镇*****(土地证号:上国用(2012)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房地产为黄庆东、韦飞祥、韦影祥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黄庆东、韦飞祥、韦影祥名下共有的位于上思县思阳镇安居工程开发小区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上国用(2012)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梁家产
审判员林加殷
审判员吴世耿
书记员:
书记员宁向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