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81执7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彩珍,女,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北环大道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669712288Y。
法定代表人:宁侯杰,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彩珍与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桂048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已付商铺款456716元及利息(利息以4567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赔偿经济损失456716元,案件受理费7127元,另承担执行费11606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涉及以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较多,目前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岑溪市支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岑溪市支行的银行存款,但该存款属于设定有质押的保证金,用于保证业主无法偿还按揭贷款时由银行直接代扣缴还款,因此本院暂时无法执行该银行存款。另外已经拍卖其名下的一批商铺、房屋,但没有成交;容县法院计划拍卖岭南人家地下车库,也没有成交,如果成交本院将会去函容县法院要求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侯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并把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彩珍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蒋尚志
审判员梁志鹏
审判员李瑞山
书记员:
书记员覃伟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