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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330执恢2号之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31
案件内容

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执恢2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

书记员龚询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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