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330执恢2号之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31
案件内容
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执恢2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
书记员龚询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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