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伟、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1执32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执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秀伟,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中山路交叉口泰威中央公园10#楼10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丽,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秀伟与被执行人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漯仲字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赵秀伟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拍卖(评估)被执行人河南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826.12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朱沛
审判员吴波宁
审判员李亚楠
书记员:
书记员田轩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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