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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浙0726刑初917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12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26刑初91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礼来,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湄潭县。200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26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06年4月17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07年1月27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8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礼来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礼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周礼来窜至浦江县黄宅镇新店菜市场南出口处,趁被害人于某在衣服摊位前看衣服不注意之际,伸手将于某挂在电瓶车手把上并抓在手里的一只蓝色拎袋里的一个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105元)盗走,后被现场群众发现并抓获,涉案赃物被当场追回。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礼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洪某、楼某、黄某、陈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前科资料,价格认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周礼来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礼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礼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礼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礼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礼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蒋寒冰

书记员:

代书记员方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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