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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苏同盛与被执行人律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204执恢17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28
案件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04执恢1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同盛,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带路**1-2-2。

被执行人律晓辉,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星光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同盛与被执行人律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沙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包军华

代理审判员王帅

代理审判员迟永昌

书记员:

书记员徐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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