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同盛与被执行人律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204执恢17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28
案件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04执恢1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同盛,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带路**1-2-2。
被执行人律晓辉,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星光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同盛与被执行人律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沙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包军华
代理审判员王帅
代理审判员迟永昌
书记员:
书记员徐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