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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湘0702执保356号之一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08
案件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02执保35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奇。

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理清。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常德市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湘0702执保3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现申请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单亮

书记员:

法官助理高俊

代理书记员杜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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