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04刑初8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海平,男,生于1991年10月24日,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汪岚,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邹海平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海平及其委托辩护人汪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5月8日晚,王强(已判刑)以谈生意为由将被害人胡某约至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汉城大鸭妈茶楼。后由李献富(已判刑)、杨林(已判刑)望风,被告人邹海平伙同严映朝(已判刑)刘剑春(已判刑)、王强在茶楼内以打假牌的方式骗走胡某现金28600元,所得赃款被几人分赃。
2.2018年4月3日晚,王强邀约被害人唐某至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汉城大鸭妈茶楼。后由李献富、杨林望风,被告人邹海平伙同严映朝、张永安、王强在茶楼内以打假牌的方式骗走唐某现金77000元,所得赃款被几人分赃。
3.2017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邹海平伙同刘剑春、严映朝以陌陌聚会为由,邀约被害人郭某某至福建省泉州市“金殿KTV”消费娱乐,后几人以打假牌的方式骗走郭某某现金12000元,所得赃款被几人分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海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2.邹海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希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7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邹海平伙同刘剑春、严映朝以陌陌聚会为由,邀约被害人郭某某至福建省泉州市“金殿KTV”消费娱乐,后几人以打假牌的方式骗走郭某某现金12000元,所得赃款被几人分赃。
2.2018年4月3日晚,王强邀约被害人唐某至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汉城大鸭妈茶楼。后由李献富、杨林望风,被告人邹海平伙同严映朝、张永安、王强在茶楼内以打假牌的方式骗走唐某现金77000元,所得赃款被几人分赃。
3.2018年5月8日晚,王强(已判刑)以谈生意为由将被害人胡某约至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汉城大鸭妈茶楼。后由李献富(已判刑)、杨林(已判刑)望风,被告人邹海平伙同严映朝(已判刑)刘剑春(已判刑)、王强在茶楼内以打假牌的方式骗走胡某现金28600元,所得赃款被几人分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佐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发案情况。
2.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邹海平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系主动投案。
3.证人李某某证言:其系大鸭妈餐馆老板,证实2018年5月9日凌晨30分左右来了6个人,点了六杯茶在包间里面,没有要扑克,也不知道他们是否在打牌。
4.证人杨某某证言:其系不见不散KTV服务员,2018年5月8日晚22时许,胡某他们一共来了5、6个男性到包间来唱歌,一会儿又来了一男一女,他们在包间了点了啤酒喝红酒。
5.被害人胡某陈述:2018年5月8日王淮约其吃饭,王海带了二个人,一个姓严,一个姓刘,饭后严军提议到不见不散KTV唱歌,然后又来了一男一女,自己喝了红酒后就感觉头晕。然后严军等人就约自己打牌,记得自己好像只打了一把,就感觉到意识很模糊。随后就好像一直在输钱,都是严军他们说自己输了叫付钱自己就付了。自己把身上6000元现金输完了,他们就叫自己刷卡,姓刘的手里拿了一个POS机,自己只记得刷了一笔2000元人民币左右,随后又刷了几笔,自己意识很模糊很多都记不到。牌打完,大概在2018年5月9日凌晨4时左右自己坐出租车回家了。回家后感觉很兴奋,睡不着,就和媳妇聊天聊了个通宵,直到5月9日12时左右才睡觉。
6.被害人唐某陈述:2018年4月2日王强通过微信联系自己说4月3日到自己火锅店见面。晚上6点左右王强就跟个女的来到自己的火锅店,自己就和他们吃饭,中途王强的一个朋友叫老严的过来一起吃火锅吃到晚上9点左右,王强就和老严说要请自己去唱歌,晚上9点30分左右,自己到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汉城不见不散KTV516包房后看到王强、老严、还有个女的,后来还来了一个男的,我们几个人在包间里唱歌喝酒,耍到晚上11点左右,王强就跟自己说去茶楼玩一会。自己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跟着到不见不散KTV旁边的茶楼去了。莫名其妙的就跟王强、老严,还有后来的那个男的打起扎金花了,打了4个小时左右,当时是打多大的自己都记不得了,只晓得自己把身上的6000元现金输完了,还用微信和支付宝给他们转钱,微信转了10000元给王强的,支付宝一共给王强、老严和那个男的转了61000元。自己一共被骗了77000元钱,其中有6000元现金,10000元是微信转账,61000元是支付宝转账的。
7.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其于2017年11月1日参加了一个陌陌的群聚会,跟群里一个叫“马可波罗卫浴”的男子和一个叫“有你真好”的男子去了温陵北路金殿KTV聚会,包厢里还有另外两个男子,后来还来了一个江西人,于是就与他们玩扑克,其当时脑子是空白的,意识比较模糊,他们说押多少就多少,身上的2000元现金输完了,就用支付宝扫他们的二维码支付,后来其觉得很奇怪,就出来打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把“马可波罗卫浴”男子留下了,其他人跑了。其后来陈述被骗46000元。
8.同案犯严映朝供述:其供述诈骗方式为一起参与打假牌的人通过一些暗语或者暗号来窜通。有的时候是通过买特制的密码扑克牌,通过手机软件各自戴个隐形耳机来作弊,我们提前把窃听耳机戴好,把手机下载好的软件打开,然后我们用专门诈赌用的扑克,每局都会通手机耳机告知哪家牌大,哪家牌小。
供述以上述方式在2018年5月8日由王淮找的被骗对象,在游仙区不见不散KTⅤ旁的的茶楼里,邹海平安排自己和刘剑春、王淮去和被骗的那个人打牌,李献富和星娃子负责在外面望风,打了3个小时左右,骗了那个男的28000元左右,现金有3000元左右,刷的是刘剑春的pos机,刷了有7、8次。
供述在2018年4月初的一天,由王淮找的被骗的人,在游仙区不见不散KTⅤ旁的的茶楼里,参与打牌的有自己、邹海平、王淮、安娃子。李献富和星娃子在茶楼外望风,骗了那个火锅店老板77000元左右。
2017年11月初的一天,在福建省泉州市金殿KTⅤ里陌陌群友聚会,是邹海平喊自己去配合邹海平打假牌骗参加聚会的一个男的。当时参与打假牌的有自己、邹海平、刘剑春。我们当时就是以打扑克牌打的斗牛,骗了那个男的多少钱我不知道,邹海平没有给我说。最后给我分了5000元钱。
9.同案犯王强供述:自己在前年第一次认识严军的时候,是通过张永安介绍的,当时张永安就对自己说:严军是打假牌的,还说:如果自己能找到陪严军打假牌的人,他们如果赢钱了,就给自己提成。
其供述邀约了胡某、唐某、张文平、蒋清鹏出来谈生意或喝酒吃饭,然后打假牌骗走胡某25000元,唐某6、7万元,张文平几万元,蒋清鹏具体金额记不清,还参与骗了赖登亮几万元。
10.同案犯张永安供述:供述2018年4月初与严映朝、老邹、王强、李献富、母坤清等人打假牌骗了一个火锅店老板7万元多元,自己分了15000元。供述自己晓得是用的扑克,都是严映朝准备的。打假牌都是严映朝在操作,我们几个人合伙有时候使眼色,自己都是配合的打的。打牌之前就说好的,一起合伙打假牌,赢了一起分钱,我们几个人都是找身边的朋友来骗的。
11.同案犯李献富供述:供述其2018年5月8日由严映朝安排自己和杨林望风,其他人在茶楼里打假牌,骗了多少钱不清楚,分了1000元;第2次是2018年4月初,在游仙区不见不散歌城旁边茶楼,还是自己和杨林望风,骗了多少钱不清楚,分了1000元。
12.同案犯杨林供述:其供述所参与诈骗的内容与被告人李献富供述一致。
13同案犯刘剑春供述:在绵阳游仙一茶楼与严映朝、邹海平、小李、星娃子及严映朝的老乡以打假牌的方式骗走一男子22000多元。
2017冬天的一天,自己和严映朝、邹海平在陌陌好友群里约人出来喝酒,。当天晚上约在泉州市温陵路的金殿KTⅤ,群里来的另一个男就提议说打钱,最后我们就有五个人在一起打牌“斗牛”。我们通过用自己的密码牌和无线耳机,听测自己和别人手上的点数,来骗别人的钱。当时只有邹海平带了耳机,自己和严映朝看邹海平的手势和压钱的大小。打了一个多小时后,我们骗了他共是12000余元,现金有3、4千元,剩下的钱应该是微信支付的。自己分了有2700元、严映朝也分有2、3000元,剩下的都给了邹海平。
还供述,事前自己不知道下药的,打牌过程中看见被骗的人状态不对,有点像喝多了,而且一直在舔嘴巴。我就问邹海平是怎么回事,他说起作用了。我就知道下了药。自己听邹海平说他给被骗的人的酒里下了药,具体药的成分不知道。
14.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截图、交易祥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和截图:其中胡某通过银行卡和微信共支付22001元;唐某微信支付10000元,支付宝支付61000元。
15.辨认笔录: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邹海平及同案犯均系参与喝酒喝打牌的人员;被告人邹海平及其他同案犯之间的相互辨认;被告人亦辨认出及几名被害人系被骗人员。
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相:2018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对涉案的不见不散KTV521包间和大鸭妈茶楼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以照片固定。
1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李献富在成都市郫都区聚星宾馆208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出被告等人作案用的药瓶一瓶。
18.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2份:认定从被害人胡某的尿液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从搜查出的药瓶内的液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19.刑事判决书一份,对同案犯的审理以及定罪量刑。
20.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邹海平退赔被害人胡某损失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唐某损失七千元,并取得谅解。
21.审讯视频光盘三张。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海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其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海平的辩护人关于其在犯罪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海平参与打假牌,且负责分赃,实施主要的犯罪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应系主犯。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海平等人实施诈骗的手段恶劣,且多次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主观恶性较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海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邹海平继续退赔被害人郭某某未追回的被骗损失款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长王军
人民陪审员高进泉
人民陪审员金小平
书记员:
书记员曹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