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孙启林、何秋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0202执1082号之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11
案件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执1082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启林,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何秋兵,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秦雪梅,女,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孙启林与何秋兵、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秋兵、秦雪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现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秋兵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丁永新

书记员:

书记员钱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月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