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林、何秋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0202执1082号之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11
案件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执1082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启林,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何秋兵,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秦雪梅,女,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孙启林与何秋兵、秦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秋兵、秦雪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现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秋兵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丁永新
书记员:
书记员钱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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