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6刑初460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国治(自报),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从事水果批发工作,户籍地中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7]4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淑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0日4时20分许,被告人何国治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粤J×××××的二轮摩托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南路南桥饭店对开路段时,与莫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何国治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尔后,公安民警前往现场将被告人何国治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何国治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1.4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莫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国治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何国治对上述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国治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国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伟民
书记员:
书记员吴滢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