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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0103民初1108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6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民初11082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花秀武,系张某之母。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北街**盛世经纬****。

法定代理人张跃龙,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杜向华

书记员:

书记员田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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