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8执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魏五发,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杨光,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村民。
被执行人杨忠,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五发申请被执行人杨光、杨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晋0108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杨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五发工资款13600元。二、被告杨忠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魏五发负担18元,由被告杨光、杨忠共同负担1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执行到位金额3233.99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韩晓东
人民陪审员申润成
人民陪审员孙玉明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宇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