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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芳与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乐民初字第5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乐民初字第51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振芳。

委托代理人张建委,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振芳诉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建民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段梅

书记员:

书记员田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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