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芳与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乐民初字第5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乐民初字第51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振芳。
委托代理人张建委,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振芳诉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建民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段梅
书记员:
书记员田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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